为加强我市高岭土资源管理,规范高岭土资源规划、开采、运输、经营行为,充分合理利用高岭土资源,做大做强建筑陶瓷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当阳市高岭土资源管理办法》(当政发[2 O 0 7]1 4 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岭土资源管理通知如下:
一、 明确高岭土资源管理体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域范围内的高岭土资源管理;市高岭土管理办公室负责高岭土开采、运销、经营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市国土资源、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林业、环境保护、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高岭土开采、票据、运输、经营及监管等工作。市高岭土管理办公室在育溪镇、庙前镇、坝陵办事处、玉泉办事处等地分设高岭土管理办公室及(临时)验票站。相关镇(办事处)按照市高岭土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负责做好矿区现场(含矿山生产经营区、矿山公路等)的组织管理工作。具有高岭土采矿许可证的法人(以下通称为采矿权人)为具有高岭土开采、经营资格的单位,负责高岭土开采、运输、经营,负责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保护、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并对矿区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二、 规范高岭土资源开采及经营行为
(一)严格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受理和报批程序,按规定上报审批采矿权报件。新设采矿权一律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未按法律程序非法出租、承包、转让采矿权的,要依法予以取消。对非法订立的许可开采(勘查)合同(协议),应立即解除作废。对超越批准范围开采(勘查)的,应立即停止越界开采(勘查)行为,对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处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采矿单位或个人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个人,依
法给予严肃处理。
(二)严格规范开采和地质勘查管理。认真执行《当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 0 06—2 01 5年)》,加强地质勘查工作。高岭土开采的设点布局由采矿权人根据用土企业的实际需要,与用土企业协商一致并经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高岭土的开采范围,须经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核定四界,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和支持高岭土深加工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以市场出让方式,直接取得高岭土矿产开采权:采矿权人必须严格依法经营,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利用方案进行全层开采,不得采富弃贫。
(三)严格规范经营管理。对高岭土实行矿产品运销票证管理,市内生产和购买的高岭土矿产品原则上应全部用于本市陶瓷企业生产加工。高岭土开采、加工企业和管理部门应建立高岭土票证管理制度,实行高岭土矿产品厂矿直销,矿产品准运票证应做到发放、领取、使用、缴销台账结果“四相符”。
三、 强化高岭土资源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管责任。各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高岭土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将其纳入干部任期考核责任目标之中,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部门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要采取印发宣传资料、树立警戒标牌等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开发资源。
(二)健全监管网络。建立市、镇(办事处)、村三级高岭土资源保护和利用监管网络。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和相关镇(办事处)、村均要明确监管员,并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管员职责。要畅通信息渠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及时获取信息。要组织巡查专班,开展动态巡查,及时掌握高岭土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及时制止乱挖乱采行为,重大情况随时上报市政府。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大打击力度,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办理、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高岭土的,国土资源、公安、林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立案查处和综合整治。对拒不停止开采行为并造成高岭土资源破坏的,从重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和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发出依法关闭书面通知书,限期将开采设备撤离矿山;公安部门收缴其库存的雷管炸药,并追查其来源;工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电
力部门拆除供电设施。对限期内拒不撤离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设备、人员、房屋,毁闭矿场)的要求,依法对矿井进行毁闭或对矿山进行查封,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采出的高岭土矿产品及设备。 |